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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称晋升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02  作者:院办公室  浏览次数:209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配合2012年度湖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工作,进一步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化建设,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卫发[2007二2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省卫生厅的要求,定于2012年6月10日起至7月10日开展2012年度湖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分审验对象及效用
学分审验对象为拟参加2012年度省卫生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结合2009年我省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工作常规化的实际,以及“关于开展2011年度湖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工作的通知”(鄂继医教办函[2011] 1号)精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已将2010年确定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正规化审验初始年。参与学分审核的卫生技术人员从2010年开始,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学分要求每年达标。连续两年(审验当年学分必须达标)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达到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即为不合格。
审验结果由省医学会汇总后报省卫生高评办直接导入申报系统。继续医学教育审验不合格人员将不能进入该申报系统。
二、分值要求及机构人员代码
1、医、药、技类专业技术人员
(1)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机构人员代码1-1)
中级以上人员年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工类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2)市(州)级医疗卫生单位、二级医院(机构人员代码1-2)
中级以上人员年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工类学分数不得低于6学分。
(3)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含二级医院)(机构人员代码1-3)
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年度有参加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记录,并获得相关工类学分(分值不限)。
2、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1)部省级医疗卫生单位(机构人员代码2-1)
护师以上人员年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工类学分数不得低于8学分。
(2)市(州)级医疗卫生单位、二级医院(机构人员代码2-2)
各级护理人员年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工类学分数不得低于2学分。
(3)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机构人员代码2-3)
各级护理人员年度有参加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记录,并获得相关工类学分(分值不限)。
3、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机构人员代码3-1)年
度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不区分I,II类学分)。
4、任现职期内,经单位批准到上级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
训)1一5个月,经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5学分。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规定的25学分(不区别I, II类学分)。审核时需有派出单位和接受单位的证明及相应的考核证明材料。
三、学分审验材料
(一)胡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工类学分审核表》(以下简称《学分审核表》)由个人登陆湖北省医学会网站(网址:www. hbma. org. cn)下载。
(二)所获学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分证书需提供原件,已发表文章和出版物、获奖证书、接受进修单位的证明等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审验汇总表》(以下简称《学分审验汇总表》),在湖北省医学会网站下载。
四、学分审验程序
本次继教学分审验只受理II类学分达标的继教对象I类学分的审核。
(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审核其年度所修的学分,填写《学分审核表》,并按学分合格和不合格分别汇总填入《学分审验汇总表》。
(二)各市(州)继教办和高等医学院校对所辖医疗卫生机构内卫生技术人员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进行核实认定;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由省继教办核实认定。
参加国家级继教项目获得工类学分以卫生部颁发的学分证为准。湖北省省级工类学分以省医学会网站上学分查询系统公布为准,审核对象可登陆省医学会网站核查自己取得的省级工类学分分数。
市(州)以上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在审验II类学分达标的基础上,以工类学分分值为标准作出审验结果。审验结果分为二类:所获工类学分低于上述规定标准的,为不合格;所获工类学分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为合格。
五、学分审验及报送审验材料时间
审验时间:2012年6月10日一7月10日
报送审验材料时间:各市(州)继教办和高等医学院校将《学分审验汇总表》(含学分合格和不合格)及《学分审核表》于7月14日前报省医学会继续教育部,同时报送电子版。
六、学分审验地点
市(州)、高等医学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学分审验在各市(州)、高等医学院校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审验。
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学分审验在省医学会继续教育部审验(武昌丁字桥路100号501室,联系人:高丽君 吴聊子联系电话:87360360)。审核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
2 0 12年6月5日印发